州政府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212540-83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4-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决定修订《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18〕26号)。
原第(十六)条政策措施调整为“(十六)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州财政出资建立与省级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补偿资金,联合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订< 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前,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修订< 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23〕11号)。为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相关内容,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红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5月发布以来,切实减轻了州内企业负担,激发了企业活力,有效促进了我州实体经济提质增效。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 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主要修订内容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原第(十六)条政策措施调整为“(十六)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州财政出资建立与省级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应的实体经济企业贷款补偿资金,联合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实现放大效应。风险补偿资金对实体经济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额度最高可达50%”。
三、有关问题说明
《关于修订< 红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23〕11号)自发布之日(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