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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索引号: zfzhggwyh/2026-0038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8-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开远市、建水县发展改革局: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报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开发改报〔2026〕5号)、《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给予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建发改发〔202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代码:2601-532500-04-01-164849)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已纳入《红河州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充分发挥太阳能发电资源优势,满足当地用电负荷发展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必要建设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 110kV送出线路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红河州开远市、建水县

项目单位:广美新能源(开远)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期新建110kV线路1回,线路起于三台铺光伏110kV升压站110kV出线间隔,止于南庄光伏(二期)220kV升压站110kV侧构架,新建线路采用单回路架设,新建线路长约30千米,其中建水县境内21.5千米,开远市境内8.5千米。项目共计新建铁塔115基,其中直线塔65基,转角塔50基。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3450.5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690.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资本金以外的2760.44万元,由项目单位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申请报告。

(二)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申请报告评审意见。

(三)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开远市、建水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建稳备〔2025〕20号、开稳评备〔2025〕23号)。

(四)《红河州能源局关于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油气〔2026〕8号)同意建设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

(五)开远市人民政府以《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开远段)的复函》原则同意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开远段)路径方案;建水县人民政府以《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建水段)路径方案的复函》原则同意红河州开远市三台铺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建水段)路径方案。

(六)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核查编号:hhzfgw2026028)。

六、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安装工程、材料须公开招标,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其他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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