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 索引号: 20231212-213915-01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务员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1-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现公布《红河州民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h.gov.cn。如对报告有疑问,请与红河州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蒙自市民安路226号,邮编:661199,电话0873-3723330)。
(一)主动公开方面。一是在民政重点信息公开栏目中,设置“社会救助”、“养老机构信息”、“社会组织”、“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重点专栏,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设置社会关注度高的“养老服务”信息,主动公开重点信息34条,“六稳、六保”相关信息10条,部门动态96条,并分别按每1个月、每3个月或每半年更新一次的具体时限要求进行更新,从不逾期。二是编发《红河州民政信息》27期317条信息,发往上级业务部门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等,供各级领导及时掌握民政部门工作动态,编发《作风革命效能建设信息》19期。三是积极组织人员撰写信息,完成州委信息局和州政府信息技术科信息宣传任务。四是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将所有主办的16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全部公开。五是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按照《红河州民政局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制度》要求,在《红河州“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红河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公开了完整、高质量的解读材料。六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情况,由局主要领导带队积极参加“红河热线”上线工作,认真解答听众所提的有关社会救助、养老、殡葬等方面的问题。七是积极参加州委宣传部举办的“红河这十年”新闻发布会,共参加发布了民生事业发展和基层社区治理两个专场,回应社会对民主、基层治理等问题的关注。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提升答复文书规范化水平。把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学习生活,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2022年红河州民政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红河州民政局根据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民政事业的进程,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办公室人员担任联络员。二是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年一次上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使民政工作的开展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三是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组织人员参加州政府和省民政厅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会,不定期邀请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等问题的授课。四是加强责任督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强化责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连续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格把好政治关、法律关、文字关、保密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做到发布及时、更新及时。并通过会议、电话、QQ群等方式,指导好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督保障方面。红河州民政局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规定,对涉及不能公开的内容坚决不进行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2022年全年未出现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作了调整,公开的栏目虽然已相应作了调整,但仍然存在现有栏目设置点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
(二)改进情况。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执行,分工明确。二是完善制度。完善和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公开力度,更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把好审批关和质量关。把握好公开的原则、内容、程序,把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切实把群众急需的各类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质量。四是提高队伍素质。把信息公开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组织培训学习,提升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五是主动加强与州政府政务公开部门的沟通,适时调整公开栏,使栏目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红河州民政局未存在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