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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94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税务局
  • 文号: 2022年第3号
  • 发布日期: 2022-08-09
  • 时效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

  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以按季征收为主;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

  二、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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