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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5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税务局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6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 办理注册登记 ,被赋予以字母 “N” 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并 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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