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 索引号: hhzyjglj/2026-0003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应急管理局
- 文号: 红森防指办〔2026〕2号
- 发布日期: 2026-03-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红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4月12日印发的《红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6年3月6日
红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标,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州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早期森林草原火情处置的主体。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红河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森防指)由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6名。在州安委会(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州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州森防指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局长、州林草局局长、州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站长、红河消防救援机动大队大队长担任。州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党委委员,州林草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州森防指专职副指挥长兼任,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工作。州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火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等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林草局、红河消防救援机动大队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必要时,州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州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任务分工
州应急局:按照“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要求,具体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牵头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州林草局:按照“专业防、早期救、管行业”的要求,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州公安局:按照“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的要求,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负责组织指导蒙自基地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工作,开展空中巡护、火情侦察、吊桶灭火、机降灭火、空投物资、空中宣传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工作,及时报送航空消防信息。
红河消防救援机动大队: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预防相关工作。
州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红河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红森防指办〔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州森防指具体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设置专业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各级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救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救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 专家组
州、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等专业扑救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与灭火。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救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州森防指负责协调调动力量前往增援。跨县市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州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协调增援。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5.2.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草、公安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火险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州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县市森防指发送高火险警报,提出工作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响应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增加护林员、增设检查卡(哨)、增加护林员巡护时间,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掌握专业队伍、森林消防队伍部署情况,督促下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做好物资调拨支援准备,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包片蹲点,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大无人机巡护密度,加强防火宣传。地方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全员保持在岗在位,靠前驻防,开展联合带装巡护。督促红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森林草原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归口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州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州林草局对全州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情信息由州森防指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程序向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过火森林面积超过80公顷的森林火情,或者过火草原面积超过500公顷的草原火情;
(2)造成人员伤亡或3人以上失联的森林草原火情;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情;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
(5)发生在州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情;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情。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救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火场动态、林分构成、可燃物载量、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场。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必要时迅速送医院治疗,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在林区内的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天然气管道、重要电力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科学施救。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控,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3 应对工作
州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
(2)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州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州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视情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地区,且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4)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省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州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州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视情派出州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州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州森防指,按照规定协调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4)州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地区,且48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等级;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州境内;
(5)省森防指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州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州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保障措施,制定扑救方案;
(2)派出州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确定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州森防指协调调派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救并给予扑救物资调拨等增援;
(7)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5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7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州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在省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州森防指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安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3)由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州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县市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火灾高危县市不少于100人、火灾高风险县市不少于50人,乡镇不少于15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单位不少于20人的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州、县市、乡、村四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救队伍,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州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救物资、人工增雨、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救灾费用,由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7.3 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事发地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办公室报请省森防指按照程序协调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7.4 物资保障
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救机具和扑救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特殊情况下,请求上级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州森防指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公安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火情火灾频发或因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不落实、火源管控力度不够、组织扑救不力、火灾隐瞒不报、隐患整治不到位导致重大损失的,由州森防指及时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必要时,州人民政府直接约谈县市主要领导。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整改、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当导致小火酿成大火或者发生人员伤亡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州森防指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报告。各县市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都要进行复盘,全面查找梳理问题根源,找准找实深层次原因,并深刻汲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整改落实。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上报并经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9 附 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县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协调的由州外事办负责。
9.2 预案演练
州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州森防指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视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牵头,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牵头,州公安局、州气象局、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州消防救援支队、红河消防救援机动大队,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扑救组下设航空救援组。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救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航空救援飞机等扑救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州工信局、州通管办牵头,中国移动红河分公司、中国联通红河分公司、中国电信红河分公司、中国铁塔红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州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侦破。
十、宣传报道组
由州政府新闻办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广电局、州融媒体中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