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953-5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63号提案的答复
赵严、陈杰、李颖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的建议》的第36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住院时间不受限制,直到达到康复不具传染性和不易肇事肇祸为止。”建议的答复
2022年12月26日,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存在问题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医保办发〔2022〕38号),要求全州各级医保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存在问题专项整改工作。按照文件要求不存在因医保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作出具体限制导致患者在住院期间中途出院或者分解住院的问题。若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中途出院或者出现分解住院情况,属于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处理此类问题。
二、关于对“医保、民政部门定期对这类人员的救助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确保医疗救治到位,社会救助精准。”建议的答复
制定出台《红河州医保局、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红河州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红河监管分局关于转发< 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6号)、《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2〕58号)文件确保医疗救助到位:一是实施资助参保政策。由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参保;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保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资助参保。二是做好直接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的属于特困的精神疾病人员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照100%给予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神疾病人员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照70%给予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的精神疾病人员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扣减2500元的起付线后按照60%给予救助;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扣减6400元的起付线后按照50%给予救助。
综上,通过以上政策的实施,确保了对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到位,医疗救助精准。
感谢你们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