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952-73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的答复
何凤权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孕期门诊检查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医保共济的建议》的第14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产前检查费用的补贴由生育费用报销调整为门诊共济范围”建议的答复
按照《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74号),产前检查属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范畴,红河州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按包干标准1000元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一并支付,为避免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与职工普通门诊待遇重复享受的情况,职工孕期门诊检查不纳入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报销范围。
二、关于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建议的答复
根据第一条建议的答复,明确职工参保人产前检查费用是不能给予门诊共济保障报销的,但高危孕产妇重叠的疾病诊疗,与疾病诊断相关的属于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可按照门诊共济给予待遇保障报销。
三、关于对“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医保门诊共济直系亲属个人账户支付”建议的答复
一直以来国家提出了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健康教育等任务目标,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其中,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体检等预防类检查均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医保发〔202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其他不予支付的范围: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红政办规〔202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不予支付的范围: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20号)等规定,“健康体检”不属于医疗保障报销的范畴,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健康体检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等渠道予以解决。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