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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952-1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297号提案的答复

王君兰等5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强化“个转企、企升规”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培优提质的建议》第13020297号提案,已转交州市场监管局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办理,为使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个转企”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红河州经营主体结构,提高个体工商户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州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依法登记、部门协作、高效服务的原则,统筹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切实推动经营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一)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培育目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把实施“个转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重要工作来抓实抓细,由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培育对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同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责任具体化”逐一细化“十四五”期间“个转企”发展培育目标,切实做到定任务、定要求、定时限,着力解决经营主体在倍增培育发展过程中“个转企”比例不高的问题。

  (二)建立培育库,推进链式培育。全州一是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对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三是对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为“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推行链式培育。截至2023年6月全州新培育第一产业企业1031户、第二产业企业1016户、第三产业企业4064户,分别占新培育企业总量的16.87%、16.63%、66.5%。

  (三)紧扣惠企政策,着力开展宣传。加大“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印制1万份《红河州“个转企”宣传册》,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政策措施,特别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的优势,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州市场监管局做客“红河热线”,对“个转企”工作进行宣传解读。建立红河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梳理红河州“个转企”行动工作措施任务清单,以进万家门,开展一线大宣讲,将红河州惠企政策送上门,直达经营主体。

  (四)创新工作方法,着力优化服务。在登记注册窗口设置“个转企”专窗,开辟出“绿色通道”,对有意愿办理“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企业登记政策和办理咨询。从名称登记、经营地址、登记方式、行政许可、印章刻制、档案管理全流程规范。精简“个转企”登记流程,放宽名称登记,转型升级后企业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简化住所登记,与原个体工商户同一地址的免提交场所材料,为“个转企”减负松绑,助推个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个转企”和“最多跑一次”的有机结合,极大提升办事效率,有效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从实施“个转企”行动以来,截至2023年6月全州已办理“个转企”2727户。

  (五)建立政银合作,助力发展壮大。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健全完善“政银企个”融通协同发展长效机制,与州建行、州农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助力经营主体倍增”合作备忘录,在全州综合服务窗口开展政银联合服务经营主体活动,分别提供不低于30亿元的信贷额度支持,精准对接企业融资服务需求,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截至2023年6月,累计授信4219.5万元,支用3867.9万元。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州市场监管局将充分发挥红河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研究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中的难点、堵点,继续优化营商环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持续采取以下措施,深入推进“个转企”工作,助力红河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在登记形式方面。允许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转变后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在名称方面。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型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三)在经营范围方面。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企业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四)在经营场所方面。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没有改变住所的,在转企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五)在小微企业优惠方面。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六)在所得税优惠方面。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在契税方面。“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八)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九)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十)在就业社保补贴方面。对在“个转企”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做到“应享尽享”。

  (十一)在降低转型成本方面。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视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理记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同时,对“个转企”后企业商标注册、印章刻制等给予补贴。

  (十二)在账户服务方面。金融机构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

  (十三)在信贷支持方面。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推动普惠小微企业持续实现“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切实发挥好红河州首贷中心作用,加大对企业的首贷支持力度。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中,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十四)在贷款贴息方面。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县市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十五)在再贷款再贴现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项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优先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用再贷款资金加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再贴现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需求。

  (十六)在银税互动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A.B.M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

  (十七)在服务措施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帮办服务,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要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感谢你们对我州“个转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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