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932-68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税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13
- 时效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43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赵崇军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农户”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至果业种植支持红河州果业发展的建议》的第13020435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经与红河州农业农村局、红河州商务局共同开展实地调研,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果业种植”的建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已予明确:“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关于“将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认定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并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之规定,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果业种植的相关业务,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农户自行种植的农产品,公司提供种子、种苗、肥料等,农产品成熟后由公司负责收购,由于农产品所有权属于农户,不属于公司,故公司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公司收购农产品再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公司承包(或租赁)土地,种子、种苗、肥料等均由公司提供,采取支付手续费或工资的形式委托(或雇佣)他人种植农产品,农产品所有权属于公司,此类情况下公司属于农业生产者,在销售此部分农产品时可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执行好“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方式,提升政策辅导精准度,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健康发展,持续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
三、其他我州农业龙头企业可享优惠政策
为提升红河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质量、品牌、影响力,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红河州委、州政府出台了《红河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三年行动计划》(红办通〔2021〕7号),对2021年至2023年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进行奖补。奖补范围和标准:一是绿色有机认证奖补。新认证绿色食品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年证书到期续展绿色食品,每个补助1万元;新认证有机农产品,每个一次性补助4万元,每年持续认证有机农产品,每个补助1万元。二是名品名牌创建奖补。首次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大名品”的,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6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分别奖励50万元;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1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牌“20佳创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三是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奖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州级农业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名牌名品创建、龙头企业培育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标准只给予一次奖补。各奖补项目及申报流程参照《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红农联发〔2021〕10号)执行,奖补申报有关事宜,可咨询当地农业农村局。
感谢您对我州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