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910-26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商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商务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195号重点督办提案的答复
住金平县州政协委员活动组: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增设金水河中药材指定口岸的建议》第13020195号提案,已转交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分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情况
目前,全国共有允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31个,云南省有天保口岸、河口口岸、景洪口岸、瑞丽口岸4个口岸可进口中药材,出口中药材不受口岸限制。其中,河口口岸于2005年获国务院批复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中药材通过口岸进口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红河州口岸主要进口药材种类为大海子、茯苓、鸡血藤、广天仙子、草豆蔻、砂仁、黄精、灵芝、马钱子。2022年,口岸进口中药材1.2亿元,占红河州口岸进口总额的3.3%。
二、关于增设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相关要求
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规定,“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因此,批准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属于国务院事权。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允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增设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主要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按需设置,且只能进口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
(二)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材海关监管能力的边境口岸。
(三)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相应要求,负责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
(四)增设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检验工作。该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相应要求条件。
(五)增设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程序及评估方案分别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执行。
(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将按上述要求对申报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关于增设金水河中药材进口指定口岸的建议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金水河口岸的开发建设工作,支持金水河口岸申报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同时不断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口岸功能,扩大金水河口岸对外影响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是积极推动金水河口岸扩大开放。2022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同意云南金水河口岸扩大开放的批复》(国函〔2022〕58号),批准金水河公路口岸扩大开放为国际性口岸。目前,金水河公路口岸扩大开放验收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验收指导工作,积极协调省口岸办、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全力做好金水河公路口岸扩大开放验收工作。
二是支持金水河口岸建设完善口岸功能。我局支持金平县推进金水河口岸中药材指定口岸建设项目、金水河药材进出口加工产业园、金水河口岸综合查验能力提升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多渠道争取项目建设支持,进一步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完善口岸功能,为下一步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申报工作奠定良好的口岸发展基础,提升口岸发展水平。2022年12月,我局邀请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发改委、云南边检总站、海关等部门到金水河口岸对扩大开放验收、申报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事宜进行实地指导,州商务局(州口岸办)多次到金水河口岸开展实地调研指导,指导金水河口岸开展改扩建、指定场地建设、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建设等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海关、县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做好金水河中药材进口指定口岸的申报工作,指导县口岸办继续做好中药材进口指定口岸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结合口岸现状和发展需要对口岸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和整合,进一步做好相关建设项目、资金的申报,积极协调争取项目、政策、资金支持。
感谢你们对我州口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商务局
2023年9月17日
(联系人:冯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