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857-27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363号提案的答复
赵严等3名代表: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关系关爱工作的建议》的第13020363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住院时间不受限制,直到达到康复不具传染性和不易肇事肇祸为止”的建议。
精神障碍患者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多数患者病程迁延,预后较差。患者发病时常伴有特殊的思维、知觉、情感等多方面的障碍,以及社会功能的丧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一部分容易肇事肇祸,对其家庭和社会稳定容易造成危害,需要长期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红人社发〔2017〕376号文件,关于《慢性病肾功能衰竭等101个病种实行按病种结算的通知》要求,参保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限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如遇病情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45天(总天数)。精神类疾病(普通)可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实施住院治疗,医保按照此标准支付(A类收费230元/天、B类收费170元/天、C类收费140元/天、D类收费110元/天、E类收费90元/天。基本医疗报销比例均为90%)。对精神类疾病(普通)原则上每个季度结算一次,不限制病人住院天数。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