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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41-09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6号建议的答复

侬穗芬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议》的第023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实地到红河县部分乡镇调研,对建议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优化提升一站式服务功能。”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地政务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管理,统筹做好便民服务中心(站)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等要求,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红河县辖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及配套的办公设备所需经费由红河县政府及辖区属地乡镇政府统筹自有财力解决。

  二、积极向财政申请资金支持。按照州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我局的费用均为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且根据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三定”方案,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仅有业务指导,无专项资金支持。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对州、县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也无专项项目资金支持。为协调资金支持,我局在2022年已经向州财政局报送了关于给予帮助解决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的请示,恳请州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经费支持。州财政局答复,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楼堂馆所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红财行发〔2021〕75号)规定,“十四五”期间一律不安排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财政预算资金,严格规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安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红河县辖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及配套的办公设备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统筹自有财力解决。

  三、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认同感”为出发点,“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在规范政务服务场所方面,统一明确全州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在场所建设方面,按照省级的统一安排,全面推进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中心(站)与党群服务中心融合建设,建成了宝华镇、乐育镇、垤玛乡和迤萨镇跑马路社区、宝华镇宝华村委会、乐育镇龙车村委会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乡、村便民服务中心(站),进一步夯实了线下服务基础,提高了基层服务能力。

  四、加强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先后于2023年5月15日,组织13县市政务服务系统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同志参加全省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业务培训会议;8月10日,组织13县市政务服务系统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开展2023年度政务服务考评业务培训;8月25日,组织13县市政务服务系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本地区域系统管理员、事项管理员、部门业务审批人员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全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应用推广操作培训,以此不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系统平台的实作能力,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人员的服务效能。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一边加强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对接,积极协调相关经费;一边积极向上级建议安排专项资金或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争取资金支持,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人员、信息化设备和购买服务的保障。同时,加强和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的对接,加快推进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中心(站)与党群服务中心、村级活动场所融合建设,着力规范便民服务场所功能布局和窗口设置,持续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加大对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推动实现基层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只到一个窗”“最多跑一次”,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办事的便捷度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我州便民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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