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38-99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7-1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82号建议的答复

童红玉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标准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建议》第018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在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您提出制定《关于标准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建议》,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提出的,符合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对于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骑行所产生的危险隐患,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不定期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15日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促进电动自行车的有序管理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4月12日制定出台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目前对于电动自行车保险的购买仅属于鼓励,并不是强制性义务。同时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因此州级政府层面有制定相关政府规章的立法权,但也只能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作为鼓励性条款,而不能强制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同理,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时候,也只能遵照上位来规定。

  因此,我州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只能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思路,开展工作:一是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法律、安全意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的作用和意义,逐步提高电动自行车车主自觉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的意识;二是在省级层面启动相关电动自行车法规修订过程中,积极提出电动自行车强制购置保险的意见建议,努力推动购置保险从“鼓励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

  感谢您对我州标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司法局

       2023年7月5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