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22-00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张娴代表:

  你在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和使用方法的建议》的第16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收费政策,可以参考商业保险,对没有用到医保的收费减少,已经用过医保的适当提高参保费用;或者减小费用的增加跨度,给居民一个接受的过程”建议的答复。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待遇水平,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对于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您提出的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表达了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的关心、关注。

  目前,红河州及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执行的是全国统一标准。在《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中明确提出:“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为有效减轻困难人群的参保缴费问题,我局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切实减轻特殊人群的个人参保缴费负担,我局分别依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对特殊人群采取了分类资助参保的政策来解决特殊人群缴费难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省级的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项工作,尤其是做好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对象给予资助参保的工作。指导全州各县、市大力开展参保缴费方面的宣传,避免群众不理解而产生负面影响。

  二、关于“对每年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险费用中的没有使用完的基础医疗保险部分费用(包含国家补助部分)进行累计不清零跨年继续使用,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没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资金统一计入统筹基金账户里。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根据国家和省级待遇享受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在集中征缴期办理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