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2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答复
张迎春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特殊病及慢性病的申报标准的建议》的第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红河州执行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办理依据和省级政策要求一致,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文件要求:特殊病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慢性病病种(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必须在三级医院才能办理。
根据建议提出的:“对二级医院的服务能力进行调研,允许患者在具有上述特慢病病种诊疗能力的二级医院诊疗后,持有效的诊疗证明后可以进行特慢病申报,而不是单纯规定必须具有三级医院住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才可以申报,以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我们会积极向省医保局反映民众意愿,在此希望得到你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