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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20-78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答复

饶振译代表:

  你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的建议》的第7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国家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不是禁止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由国家级统一制定,各级医保行政部门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甲乙分类和备注。目前,我州执行《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目录中凡例部分已明确提出:“《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所以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只是在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而不是参保病人不能使用此药品。医疗机构需按照医保接口规范要求,在费用明细上传的过程中,使用“医保审批标志”字段将具体项目标识为自费,即“审批不通过”,来实现医保项目报销类别的变化。这个操作具体在门诊和住院明细上传过程中皆可使用。

  二是在结合实际适度放宽国家药品目录中药品使用的限制政策。2021年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1〕132 号)“对云南省25个试点药品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将试点药品按药品说明书进行医保支付”,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对于纳入调整范围的25个试点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支付。其中,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剂每支装200mg、100mg、400mg医保基金已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支付;同时,《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常规目录药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143个(取消限定支付范围121个),极大提升了医保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保障。

  三是卫健部门仅对基本药物使用作出规定。2019年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并强化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品种和销售金额占药品总品种数和销售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50%,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30%(其中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20%),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其他专科医院等不低于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55%,并逐年提高。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2022年底,红河州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分别是82.34%、61.12% 、52.79%,和去年同期相比,基药配备占比都有提高。

  四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对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常用药品未作限制。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指导药品不良事件监测、风险分析和评价工作。

  下一步,州医疗保障局会积极向省级汇报,争取将更多基层常用、好用、安全性能高的药品积极向省级争取纳入下一批按药品说明书进行医保支付的试点药品。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2022年医保目录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品种清单

  2.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红河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7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3.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政策范围规定有关情况的函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

附件【2022年医保目录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品种清单.xlsx
附件【红卫函(2023)8号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红河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7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docx
附件【红市监函〔2023〕50号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政策范围规定有关情况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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