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45-14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能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能源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17号建议的答复
陈兴代表:
您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云南省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备发电厂免征和返还已征收电力“五项基金”的建议》(第021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按政策给予免收云南省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发自用电量政府性基金及返还往年已交部分的办理情况
一、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目前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责任,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基金征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征收到位,并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二、云南省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红河供电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每月按时上缴。所以,对“按政策给予免收云南省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发自用电量政府性基金返还往年已交部分”的建议按现行政策,无法实现。
感谢您对我州能源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能源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