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22-8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11号建议的答复
李明星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定< 红河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的规定>的建议》第31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机关事务的管理范畴。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故各级政府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权归属于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红财资发﹝2023﹞12号)“第二十一条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州本级已将州级单位公共停车场20年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转让。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竞得。目前,授权实施机构红河州财政局正与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议停车场移交相关事宜。
基于相关政策规定,“红河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的规定”不予以州级统一制定,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本级实际情况,统筹本级资产资源,健全管理制度。
感谢你们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