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09-29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3号建议的答复
孔繁菲代表:
您在红河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石屏县妇幼保健院采购救护车给予经费补助的建议》的第0033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截至2023年1月,全州妇幼机构统计上报在册救护车辆31辆,基本为单位筹资自行采购,目前中央、省级、州级妇幼卫生和其他卫生经费中均无专门针对妇幼机构救护车辆采配的专项经费。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石屏县妇幼保健院采购救护车给予经费补助的建议”的问题,州人大常委会、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经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十七次会议研究,已将您所提建议纳入红河州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第二批建议办理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并于近期下达,届时你院可按照《红河州办理州人大代表建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红人办发〔2021〕18号)有关规定统筹救护车辆采购。
感谢你对我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