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557-36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5号建议的答复
段龙祥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设立“邻里友好日(节)”的建议》的第37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提出“在我州设立‘邻里友好日(节)’”的建议,我局向协办单位州文明办函询答复意见,州文明办经认真研究答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节日、纪念日、活动日设立程序的通知》(厅字〔2001〕16号)规定,设立节日、纪念日、活动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要从严控制,没有特殊需要,今后不再增加设立;设立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全国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决定。其中,涉及全体公民或者部分公民放假的,设立之前要报经党中央批准,并由国务院规定具体放假时间(天数);确有必要设立地方性或者行业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分别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文明办领导和管理全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4号),州民政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故此,州文明办和州民政局均不具备设立“邻里友好日(节)”的条件和职能。
虽然在全州暂未统一设立“邻里友好日(节)”,但我州各村(社区)仍然可以积极开展各项邻里活动。例如,2018年—2019年间,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进社区”活动,全州180个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总支的带领下,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为契机,自主开展一系列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整合辖区资源,让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面商铺、居民小区全面行动起来,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活动氛围。通过发掘居民中的少数民族文艺爱好者,利用他们能歌善舞的特长,把一些有特长,有爱好的少数民族居民朋友吸收进来,成为“舞蹈队”、“健身操”等文艺队成员。每年“民族宣传月”“三八节”“五一节”“中秋”“春节”前夕,举办不同主题的文艺演出、邻里节,民族自创作品比赛,拉近邻里感情,提升居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感谢你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民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