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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511-26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85号提案的答复

  朱艳琼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施行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保障范围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的建议》的第285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红河州医保局结合红河州实际,代州政府办草拟了《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红河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通过改革职工个人账户,统筹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职工基本医疗门诊互助共济、统筹报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和参保人的门诊待遇水平。已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3.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现已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在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将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州政府审议。

  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省、州要求,积极做好我州医疗保险工作,并希望得到你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红河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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