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509-54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7号提案的答复
张潇予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红河州公积金提取政策》第297号提案,已转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福利性、返还性。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中“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个贷率过高的中心,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安全、稳健、可控。”
根据以上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实际,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过对政策的执行,在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6月,我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有所下降,但还处于高位运行,资金流动性还有一定风险。待个贷率在合理区间时,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适时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0873-3736793
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