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449-97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毕艳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促进女性灵活就业的建议》的第107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为促进女性就业,通过就业不断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家庭地位,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的一整套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和促进女性就业的法规体系。体系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性职工从事特定的劳动等权益保障。女职工还享有生育津贴、生育保险、产假等待遇权利的。上述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云南省对提高女性就业方面,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对女性就业保障相关规定基础上,一是《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规定要促进平等就业、扩展妇女就业领域、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高校女毕业生充分就业、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二是要制定出台《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完善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三是坚持执行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录)岗位设置时除特殊岗位外的一般岗位不得设置民族、性别等限制条件;四是要不断加大对有就业意愿女性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能力;五是多渠道开拓女性就业领域,积极引导企业加大女性用工力度。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女性在生育后由于家庭责任的增加,影响其在职场的发展问题,并建议要加大对女性招聘、培训等力度,不断扩大女性就业面,按照当前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我们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争取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一是引导企业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开发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为女性就业开辟更为广阔的天地;二是加快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有就业意愿的女性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三是开展创业(职业)培训,帮助广大女性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四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妇女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红河州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石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