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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436-63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龙斌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开发区(园区)用地报批提速的建议》(第115号)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对你们所提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开发区(园区)项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单独以园区为单位编制的建议。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云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开发区(园区)项目只要属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每个方案中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方案批准后2至3年内能实施完,可以开发区(园区)为单位,单独编制方案上报审批。

  二、针对开发区(园区)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州人民政府优先在红河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为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强化开发区(园区)项目土地要素保障,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首先考虑在州域内统筹调剂,州域内无法保障时可采取市场化交易方式予以保障。

  三、针对项目用地“县直报省”,实现报批提速的建议。根据国家和省级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均需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查上报审批,并明确了各级的审查责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所在县市用地要实行“县直报省”直通车模式,需报请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我局将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沟通汇报,全力争取支持。目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州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均开通了“绿色通道”,并优化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成片开发方案审查、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等流程,压缩了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速用地审批。下一步,针对具备组件上报的产业项目用地报件,我们还将采取给予优先审查、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指导和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措施,高效推进开发区(园区)用地保障工作。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钱红燕,联系电话:1388733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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