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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415-97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68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红河州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婴儿游泳馆加强监督管理的建议》的第268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红河州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州卫生健康工作大局,压实责任,攻坚克难,执法为民,护卫健康,依照职能职责,对“八类”重点公共场所监督全面覆盖,深入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全面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全覆盖行动。按照《红河州疫情防控“大消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大消杀”专项行动全面落实落细。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中游泳场所的监管实行的国家标准是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三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37489.3—2019),其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婴儿游泳场所。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对“关于对婴幼儿场所是否进行行政许可”进行了回复: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式婴幼儿沐浴(游泳)营业场所卫生许可无明确规定,因此,我处不同意对以上场所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因此云南省未将婴幼儿游泳未纳入卫生部门法定监管范围,婴幼儿游泳监管尚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我委将继续向上反映此行业现状,积极推动婴儿游泳馆卫生监管的标准建设。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对“关于对婴幼儿场所是否进行行政许可”回复件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2年8月18日

  (联系人:杨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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