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354-5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号提案的答复
桂腾书委员:
您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轻房地产行业负担的建议》的第130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降低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州政府出台一个统一的全州收费标准,不要各地自行制定。城市配套费不宜超过每平方米45元。”的答复:
红河州各县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征收,13个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如下:个旧、开远、河口、蒙自经济开发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7%征收;蒙自老城区、建水、石屏、弥勒、泸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5%征收;金平、元阳、绿春、红河、屏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3%征收。
根据文件要求,各县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住建部门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后按省定(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征收比例计算征收。因各地征收比例不同,综合造价不同,故具体征收标准不同。关于制定出台全州统一收费标准的建议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转发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云财综〔2009〕36号)的文件精神:“按财政部规定,从2009年开始,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过去相关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基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的调整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感谢您对红河州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