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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1343-93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1-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68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红河州委:

  你委在政协红河州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婴儿游泳馆加强监督管理的建议》第26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婴幼儿游泳市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实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当前负面清单不断变短,意味着我国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不断地降低,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一张清单”可以充分发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外商投资主动性的最大功效。婴儿游泳馆并未在负面清单里,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和“非禁即入”的原则,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婴儿游泳馆依法应予以登记。

  (二)规范登记经营范围

  按照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申请人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从事各种婴幼儿洗浴服务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婴幼儿洗浴服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贯彻落实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运用信息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21日,全州经营范围中含有“游泳”项目的企业93户、个体工商户207户。州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加强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二、关于婴儿游泳馆服务价格

  (一)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定价目录》,婴儿游泳馆不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也不属于资源稀缺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少数商品和服务,更不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其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畴,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调控的价格管理模式,无需由政府制定、调节或备案,政府不得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过多进行干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将不断放开由市场调节。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三条关于“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对包括婴儿游泳馆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都要求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只要在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即可。作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消费前要对婴儿游泳馆明码标价情况作全面了解,对没有明码标价的可以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作为婴儿游泳馆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自觉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不能超过标示价格,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12315”平台未接到过婴儿游泳馆价格投诉举报。

  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00年10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行业,应遵从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济规律,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除突发和特定情形下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外,政府或行业协会均无权进行干预,也不能制定价格。婴儿游泳馆行业在红河州未发现相互串通、操纵价格的行为。

  (三)政府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模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有权制定价格,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只有在非常时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才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且需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备案,或由国务院直接采取紧急或干预措施。显然婴儿游泳馆目前不可能作为重要商品和服务被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总则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出,政府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当政府无须出场的时候,不得越位;当政府必须出场的时候,不得缺位。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不宜随意出手干预,否则既有违市场规律,也涉嫌越权。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通过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目标,婴儿游泳馆未列入省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我州也未收到过关于婴儿游泳馆的投诉,按照“无事不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不能随意干预。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婴儿游泳馆的价格监管,按照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纳入正常的日常监管即可,主要关注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力度,及时处理价格举报投诉纠纷,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红河州婴儿游泳市场价格秩序。

  感谢你委对我州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7月4日

  (联系人:高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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