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44-40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0号建议的答复
许春林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强化“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医疗政策的建议》的第25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红河州医保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部署,专题研究,转发《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红河监管分局关于转发< 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6号),同时对各县市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文件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的城乡居民普惠性政策执行,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较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减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同时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在年度医疗救助10万元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红河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10万元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救助比例为60%。
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省、州要求,积极做好红河州医疗保险工作,并希望得到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红河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