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44-1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肖静等2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应对疫情长期影响,支持边境地区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第16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同意,转发《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红医保〔2022〕47号)。从2022年7月起,对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面落实“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缴费期间,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应缴费部分标识为0,个人缴费部分正常核定并推送税务部门。缓缴参保单位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医保经办机构正常划拨个人账户,兑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连续记录个人缴费年限。实施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期满后,由医保经办一并核定缓缴参保单位应补缴数据推送税务部门,并提醒参保单位及时缴纳。
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省、州要求,积极做好红河州医疗保险工作,并希望得到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