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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23-89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白襄君等3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两参人员”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第20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为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等问题,省人社厅下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两参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270号),对补缴范围、补缴办法作了规定。自2014年“270号文件”下发至2019年底,全省符合条件并按“270号文件”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两参人员达几万人,两参人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二、2016年底,国家下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再次强调“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人力资源社和会保障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对地方违规出台减收增支政策、放松基金征缴和支出管理、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将严肃问责”。2019年,人力资源社和会保障部、财政部通报了我省2017年和2018年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同时规定,自2020年起,对排查确定为违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将扣减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即国家对违规补缴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予认可。

  三、为保持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一致,保障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2020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废止了“270号文件”。由于州级无权限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联系人:和四中,联系电话:37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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