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18-81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4号建议的答复
朱志刚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请求协调落实红河州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0.2元/度用电政策的建议》的第264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专业园区优惠电价政策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454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云南执行农产品加工优惠电价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306号)要求,一般工商业优惠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云南电网供电范围内、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农业产业化专业园区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执行对象为园区内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企业,围绕园区产业发展,突出扶优扶强和龙头示范带头作用。
省级及以上42个农业产业园区34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纳入一般工商业优惠电价政策,红河州纳入名单的是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弥勒市现代花卉产业园,建水县特色水果现代农业产业园,开远市高效花卉产业园,元阳蔬菜产业园,开远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弥勒市太平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7个省级农业产业化专业园。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电价扶持政策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43号)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农作物种植、养殖业基地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它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由发改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下达执行。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提升审核情况
弥勒绿色食品加工园是弥勒工业园区的园中园,按照省发改委《云南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化提升审核情况的通知》(云发改产业〔2021〕1070号)要求,对保留的6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进一步优化调整,弥勒工业园区已整合为云南泸西产业园,拟建议积极争取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我州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