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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707-13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水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水利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53号建议的答复

 

杨柳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启动龙泉水库建设项目 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的第25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龙泉水库争取中央资金适用的政策为《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我局已按此政策上报2022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省级补助的争取,目前仅有的渠道是通过与省水投公司合作开展市场化融资的方式。我局将督促弥勒市水务局加快协商与省水投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条款、准备银行授信所需要件等,争取早日到位省级资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优先在州(市)范围内调剂补充,仍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调剂补充。由于全州今年内急需归还省级的水田规模指标还尚有缺口,暂时无法在州域内调剂水田规模指标。目前云南省市场化交易平台中有充裕的水田规模指标待交易,建议用地单位足额筹措补充耕地资金在省内购买指标用于落实该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感谢您对红河州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7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勇,0873-373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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