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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55-49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8号建议的答复

苏东才、王富超代表: 

  你们于州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关于进一步赋权土地要素保障有关事项的建议》(第0158号)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对你们所提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自2020年以来,国家改革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方式,要求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并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按照分类保障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对于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于未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即“增存挂钩”)。目前,我局正在督促指导各县市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统筹安排和合理利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针对红河片区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除国家和省级以上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申请国家直接配置指标外,我局将在河口县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量核算可用指标基础上给予优先保障报批用地,如可用指标不足,针对重点建设项目,我局将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给予支持。同时,对计划指标与河口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相脱钩,并实行单列保障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和争取。 

  二、积极争取省级同意将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至红河片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有关规定,2017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41号),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下放至州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国有农用地转用仍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针对将国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至红河片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和争取。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做好红河片区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一是在积极指导县级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线”划定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政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批复前,过渡期内,只要满足土地报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报批阶段,可通过县、州两级人民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主动服务,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用地报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用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开通用地审批 “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按要求完成组件上报的用地报件,给予优先审查,快速审批上报,及时高效推进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确保红河片区各类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感谢你们对我州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钱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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