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55-01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
朱红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简化个旧市农业设施项目用地调规的建议》的第012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0年,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明确提出“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同时,2021年,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在选址时应避让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符合相关规划,在取得水利、农业、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同意意见后方可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
感谢你们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8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