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22-66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答复
汪雪英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第134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来源于农民,服务于农民,奉献于农民,以最朴素的情怀、最简单的设备、最优良的品格在农村为人民群众解除伤痛,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信赖。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我们在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方面做了如下工作:
一、多渠道增加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一)逐步提高省、州、县三级财政定额补助。共计400—600元,其中省级每人每月500元(300元为定额补助、200元为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州级每人每月50元;县级每人每月250—50元。2022年省州级补助资金已下拨到各县市。
(二)将基本公卫服务不低于40%的资金下沉到村卫生室补助乡村医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每季度根据乡村医生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2021年全州年度考核结算后实际兑付乡村医生经费9236.3万元,年人均兑付28376元,月均2346元,其中:个旧市实际兑付乡村医生316.97万元,月人均1307元。2022年已下拨中央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29277.76万元,按40%比例兑付村医计算,应兑付11711.104万元;个旧市乡村医生202名,一季度兑付70.09万元,月人均1156元。
(三)及时兑现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按照《云南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来拨付基本药物补助。2021年下达中央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应兑现乡村医生资金1944.32万元,年人均兑付5973元,月人均498元;下达个旧市中央基本药物基药补助资金82.1万元,乡村医生月人均338元。
(四)提升服务能力来获取医疗服务收入。乡村医生通过提供诊疗服务获得一般诊疗费。开具口服药处方1次6元、肌肉注射1次7元、静脉输液1次9元。诊疗收入由医保部门按工作量拨付;诊疗收入与乡村医生的诊疗服务能力有关,全州乡村医生诊疗收入月平均1800元。
通过以上几项补助,乡村医生只要按时按量完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下达的工作任务,月平均收入可达到3000—4000元,与村委会干部收入持平或略高,诊疗水平较好的乡村医生收入相对较高。
关于你们提出“州人民政府从州级层面出台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乡村医生补助的投入,建议各级财政在现有政策上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山区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半山区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坝区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的建议,经与州财政局对接会商,近年来受疫情及留抵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影响,财政增收难度大,同时“三保”、疫情防控、债务还本付息等各项支出只增不减,财政面临巨大压力,暂无能力提高乡村医生州级补助标准。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上级在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也将持续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乡村医生医技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而增加乡村医生的收入。
二、积极探索将乡村医生纳入医疗卫生事业编制管理
针对你们提出将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问题,我委向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及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和意见征询,答复将乡村医生纳入在职在编人员管理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政策。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的方式完成。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委联合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二是村医不符合核编范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和管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纳入编制管理必须是经过公开招聘、录用的人员。编制部门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卫生室属于村委会管理范畴,不符合编制范围。
2019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云卫办基层发〔2019〕3号),从2019年起,全省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予以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三部门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乡村医生补助,进一步拓宽了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
感谢你们对红河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8日
(联系人:陈明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