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22619-69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67号建议的答复
高婷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设弥勒市野生动物救助管护站的建议》的第026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依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公布)第四条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二)依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公布)第五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您建议的建设弥勒市野生动物救助管护站,依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规定,应当由弥勒市人民政府的一级行政职能部门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来建立并保障人员和经费,按照“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弥勒市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二、弥勒市近四年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情况
经过调研,弥勒市2019—2022年实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1261头(只、条),其中:森林公安移交652头(只、条)、群众移交609头(只、条)。无害化处置1428头(只、条)、野外放归1079头(只、条)、调配其他救护中心(站)294头(只、条)。
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画眉、蓝孔雀、领角鸮、斑头鸺鹠、红隼等鸟类,兽类和两栖爬行类较少。无害化处置部分包括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处置的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野外放归部分包括森林公安放归自然部分。
三、建议
(一)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已经依托个旧市宝华公园成立了红河州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负责开展全州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河口县、金平县、建水县、红河县等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了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
依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相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议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文报弥勒市人民政府,争取机构编制,建立弥勒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
(二)若争取不到机构编制,建议弥勒市林草局与地方财政协调争取资金,依托林场或者野生动物繁育机构组建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开展弥勒市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感谢您对红河州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彬,0873-3732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