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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936-4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公安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4号提案的答复

蔡国伟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红河州摩托车驾照考试工作力度的建议》第6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本提案办理工作,多次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深入弥勒、泸西、蒙自、建水等摩托车保有量较多的地区,就开展摩托车考试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并结合调研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立足红河州摩托车考试工作实际,研究分析问题根源,寻求解决问题办法。

  一、红河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职责。为方便群众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早在2000年以前,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相关便利服务要求,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业务下放至全州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辖区管辖原则,负责开展本地区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方便边远农村地区群众办理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业务,各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到边远农村地区开展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下乡服务,切实扩大服务覆盖面。

  二、影响摩托车类驾驶证考试业务积压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也迅速增长,特别是摩托车类机动车,截至2021年7月,保有量已达766094辆,占机动车保有量(1397380辆)的54.82%。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开展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工作中,由于长期存在警力严重不足的困难,现有警力无法满足群众对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工作的需求。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工作特殊性,专职负责机动车考试工作人员较少,多数为兼职,往往一人承担多项工作,尽管已采取多种勤务模式进行调整、缓解,但依然无法满足考试需求,现有警力完成考试任务量已达上限。特别是自2019年4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以来,规定“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55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具备骑行功能和超速断电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范畴。凡不符合上述标准且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驾驶机动车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能上路行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工作压力。

  三、缓解摩托车类驾驶证考试业务积压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为积极缓解考试警力不足的问题,我局立足红河州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摩托车类考试积压问题。一是补充摩托车类考试员。结合各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摩托车类考试员不足的实际,积极向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汇报,争取支持,于2021年5月组织开展红河州摩托车类新增考试员培训,42名民警、辅警通过考核,取得摩托车类考试资格证,目前已全部到岗开展摩托车类考试工作。二是加大基建和科技投入。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考试员必须在符合要求的场地,按程序组织完成考试。为规范考试工作,积极在全州推进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考场建设,依托规范化考场和计算机评判断,进一步提升考试工作效率。目前,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羊街中队“摩托车理论考场”及泸西县、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考场,已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其余县市“摩托车考场”建设工作也正在紧张、有序推进中。三是持续开展“送考下乡”服务。为积极满足边远农村地区群众考试需求,各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持续开展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下乡服务。截至2021年7月,全州共完成摩托车类驾驶证考试86764人,其中,下乡服务考试完成50703人,占总考试量的58.43%,极大缓解了偏远农村地区群众摩托车考试不方便的问题。

  全州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和考试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2020年,全州共受理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107331人,核发摩托车类驾驶证83368本;2021年1—7月,全州共受理摩托车类驾驶证申领83069人,核发摩托车类驾驶证81466本。

  四、关于与红河州电动车行业协会和汽车驾校协调联合开展驾驶培训考试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工作主管部门,摩托车考场由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考试建设相关要求设立。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摩托车驾驶培训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并由有资质条件的驾校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红河州电动车行业协会不在参与机动车培训和考试工作规定范围,不具备相关的条件与资质,故与红河州电动车行业协会和汽车驾校协调联合开展驾驶人培训考试的建议,不予以采纳。

  下一步,我局交管部门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积极探索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为民服务的新方式、新载体,努力满足群众需求,切实解决满足群众需求。

  感谢你对我州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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