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048-05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陈丽琼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长速度和费用标准的建议》第1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国家每年制定并公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诉求不断提高,医疗成本和医疗费用也逐年上涨,医保基金支出也在快速增长,筹资标准和水平也应逐年提高。
我州城乡居民医保实施以来,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政府按照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安排经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力度逐年加大,在财政补助逐年增加的同时,国家按照社会保险权责明晰原则,明确了政府与个人在筹资中的责任,建立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合理筹资机制,具体每年度的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公布实施,云南省具体执行标准是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实施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对你提出的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长速度和费用标准的建议我们将向省级和国家医保局反映,并积极做好我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并希望得到你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何娟,联系电话:372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