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045-01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0-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06号建议的答复
段泽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增加公安特种专业用车编制及多渠道社会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建议》第0006号已转交我局办理并由州公安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车辆编制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红河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2017年我州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州本级执法执勤部门按不超过编制数的50%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用车),县市及以下执法执勤部门原则按不超过编制数70%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含特种专业用车),并报各级车辆主管部门审批保留使用。我州各级公安机关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同级车辆主管部门审核后,车辆编制由同级车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车编管理规定执行。
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使用管理相关要求
您在0006号建议中提出了执勤执法用车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相关建议。现阶段,我州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式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2〕35号)规定进行管理。其中:“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遵循“编制控制、保障业务、经济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编制省统管,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按系统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各州、县(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负责”;“第27条党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公车私用、对外出借出租执法执勤用车;(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等规定对我州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你县公安部门在车辆编制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对执勤执法用车分类、配置进行合理配备,并主动向相关县级、乡级领导汇报政策规定,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规范使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执勤执法用车配备情况、使用规范情况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我州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等相关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我们也在积极向省财政厅汇报、反映,并多方沟通联系。目前,省财政厅已在着手制定新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待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将及时下发并遵照执行。
感谢您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