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009-01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9号建议的答复
贺伟林等5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州县两级共同承担异龙湖保护治理专项债券还款责任的建议》的第022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专债发行情况。2018-2021年石屏县按照省级新增专项债券申报规定,向省级申报“石屏县异龙湖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新增专债需求,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为异龙湖管理局,项目预期收益为灌溉供水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种植水稻、稻田养鱼等,符合专项债券收益覆盖本息的发行要求。2018-2020年期间,经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会审核后获批石屏县异龙湖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项目其他自平衡类专项债券9亿元,利息一年一付,到期一次性还本。发行情况具体为:2018年,债券发行资金3亿元,票面利率4.06%,发行期限7年;2019年,债券发行资金3亿元,票面利率3.32%,发行期限7年;2020年,债券发行资金3亿元,票面利率3.23%,发行期限10年。
二、专债本息偿还情况。截至2021年6月,石屏县异龙湖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专债项目已支付利息3916.5万元,其中:2019年支付利息1218万元,2020年支付利息2214万元,2021年1-6月支付利息484.5万元。从2021年起预计每年应付利息3183万元,第一次偿还本金3亿元时间为2025年。
三、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政策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3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的通知》(云财债〔2020〕9号)文件中规定:“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用款,谁还款’”、“项目业主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的主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约定的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据此,石屏县异龙湖管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将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石屏县国库,保障专项债券资金到期本息偿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目前专项债券项目普遍存在项目建设期间创收能力弱,公益性项目经济回报率低,无力完全承担专债利息的情况。红河州财政收入受经济持续下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性减收等因素影响,增收严重乏力,财力大幅下滑,可用于偿债的财力十分有限,特别是随着各项民生支出快速增长,“三保”资金保障压力持续增大,红河州州县两级财政收支平衡困难,可用于项目建设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严重不足。
为此,红河州财政局将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向省级反映和汇报,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感谢你们对我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