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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2008-7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33号建议的答复

徐明学等3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锡业股份公司锡冶炼生产地搬迁后的税收分成的建议》第013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7月7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云锡冶炼异地搬迁项目税收分成相关问题的通知》(红政办发〔2021〕25号),对你们所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明确。 

  征收机关为红河州税务局直征局,征收后按比例划入个旧市金库、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库。 

  分配比例以“十三五”期间云锡冶炼分公司5年上缴个旧市级留存部分平均数作为基数,基数部分归个旧市全额独享。超基数部分,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余所有税费按个旧市分成85%,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成15%的原则进行分配。 

  感谢你们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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