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16-1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能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38号提案的答复
王丽萍委员:
你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3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一是落实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积极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红政办函〔2020〕49号),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即2020年全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全州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总数87.58万宗,2020年底前应完成登记发证78.82万宗,基本实现“应登尽登”。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信息完整、内容准确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登记数据库,依法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二是积极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各地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守住盘活利用底线,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服务乡村振兴。三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收回与退出制度”的建议
县市各级各部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工作。
三、关于“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的建议
州政府支持各县市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鼓励条件成熟时,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积极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四、关于“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的建议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注重规划先行,村庄规划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匹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全州1126个行政村配备1242名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已实现全覆盖。
感谢你对我州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