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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26-88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7号建议的答复

蔡丽萍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非法机动车辆销售管理的建议》第8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要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我州非法机动车销售治理方案,彻底整治销售未经国家工信部门登记备案的机动车及超标非机动车产品的行为”的答复

  你提的此项建议州级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从维护交通公共安全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按部门职责,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红公交〔2020〕12号)文件,这是一个很具体的对非法机动车销售、上路行驶的专项整治方案,由三部门联合共同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分两个阶段的专项整治,此次整治范围包括你在建议中提到的非法机动车(包括三、四轮老年代步车),预计到年底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将会有明显成效。

  二、对“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非法机动车与合法机动车界限,督促各县市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停止非法机动车产品对老百姓的侵害”的答复

  我局根据部门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产品实施证后监管,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和销售;二是由于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生产的“老年代步车”等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由于我州无相关生产企业,没有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州内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若其销售的产品已经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要求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并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产品通过出厂检验合格,且销售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证照,可以正常销售该类产品。上述两条规定就是明确合法与非法机动车界限的依据。

  结合本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方案,各部门将根据工作职责,严查严管严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低速电动车违规销售、上路经营、行驶等违法行为,合力推动对非法电动车的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清查违规销售非法机动车的经营户,特别是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以非法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等坑害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将给予坚决查处和取缔。同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尽快制定老年代步车管理办法,确保非机动车市场规范有序。

  感谢你对我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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