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25-16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0号建议的答复
林淑娇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住院病历申报特殊病慢性病的建议》的第8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77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医保中心函〔2020〕67号)精神,红河州制定下发了《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0〕87号)文件,将红河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整合为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全州统一执行。按照“放管服”要求,统一经办服务,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办理依据为:参保人在州内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确诊的,可以在医院直接申请办理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统一全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管理服务,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做好我州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并希望得到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