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24-94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
普荣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逐年涨幅的建议》的第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国家每年制定并公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加,医疗成本和医疗费用也在增加,所以医保基金支出也在相应增加,需要提高筹资水平,适当调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其次,城乡居民医保是一种社会保险,它不是国家免费派发的社会福利,每个人有义务缴费。
在国家财政每年提高人均补助的基础上,要求个人履行义务,相应增加个人缴费标准。总的来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医保缴费与待遇相比是“低付出、高回报”。虽说个人缴费在上涨,但医保待遇也在稳步提升。我州城乡居民医保实施以来,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政府按照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安排经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力度逐年加大,在财政补助逐年增加的同时,国家按照社会保险权责明晰原则,明确了政府与个人在筹资中的责任,建立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合理筹资机制,具体每年度的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公布实施,云南省具体执行标准是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部、财政部公布实施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对你提出的适当调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逐年涨幅的建议我们将向省级和国家医保局反映,并积极做好我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并希望得到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你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