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24-57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4
- 时效性: 有效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40号建议的答复
马山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统一红河州个旧市蔓耗镇地名的建议》(第0140号),已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名使用标准化
州人民政府在收到省人大选联工委交办的此件建议后,及时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和个旧市政府对建议内容进行了研究,决定以此次建议办理为契机,以点带面开展规范整改地名使用工作,州政府办公室、个旧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及时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标准化地名的通知》(〔2020〕—8—7)、《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个旧市标准化地名的通知》(个政办发〔2020〕38号),对全州、全市范围内的标识牌、指示牌以及文件材料等方面涉及地名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文件内容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营造规范使用地名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落实规范地名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云南省地名实施办法(2005—11—23)》第六条的规定“一切部门、单位和公民在使用地名时,应以民政部门和地名管理机构编制出版的行政区划名称、地名书刊、图表、地名布告为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经民政(或地名管理机构)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名称(即标准化地名)。
二是各县市行政区划设置调整、变更,辖区内新增自然地理实体(包含大型建筑物、构筑物、街、路、巷)时,必须责成主体单位向民政部门提交地名命名(更名)相关资料,填写《地名命名(更名)报审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取得标准化地名名称后方可变更。
三、开展地名使用清理整治工作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1—23)》和《云南省地名实施办法(2005—11—23)》相关规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不规范使用标准化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纠正沿用旧名称、随意起名、用名等行为,重点对公路指示牌、公路路标牌、旅游导向牌、地名地标牌及政府文件材料的地名用语等进行清查,查找不规范使用标准化地名的问题,并要求在2020年9月30日前进行整改更换。
感谢您对我州规范使用地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