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55-75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

苏曼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对参保企业职工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实施细则的建议》的第4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云南省自1984年4月1日起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州、市级人民政府没有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后,人社部一直在调研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政策,已数次征求意见建议,但至今未发文。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政策依据,云南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政策迟迟没有出台。2019年12月,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召开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会上明确,“国家层面仍在积极研究企业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政策,何时出台尚未明确,即使出台已是从发文后执行,对国家发文之前的企业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问题由各省妥善处理。”

  鉴于此情,今年以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对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政策又反复征求意见建议,于2020年6月19日研究出台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2020年7月10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红人社发〔2020〕69号)及时转发贯彻执行。至此,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丧葬抚恤待遇问题有了贯彻执行的政策依据,不必再单独出台实施细则。

  感谢你对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9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