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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53-42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林淑娇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宽评聘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和切实实施职称评聘分开的建议》的第7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全州事业单位聘用、岗位设置严格按照《红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进行,不同行业的岗位设置均严格遵照省级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我州不具备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权限。

  你提出的关于对取得职称资格的人员,不受岗位设置限制享受相应待遇这一建议不符合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岗聘用、岗变薪变。近年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2016年出台《关于放宽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对于取得高级职称而因岗位数额受限无法聘用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工资待遇。二是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全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以往因“评聘分开”造成的高职低聘教师予以解决待遇。三是分类指导各行业用足政策。如:教育系统结合各学校实际,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有针对地制定聘用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积极探索高中教师聘任差别化管理方式,对优质学校实行管理倾斜,从岗位设置、职称指标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形成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卫生系统则按照“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在原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3-5个百分点”这一原则,自2018年以来,提高了部分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岗位比例。

  按照管理权限,相关岗位设置政策由省级及以上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针对你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争取获得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政策支持,同时,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分类完善聘任制度。

  感谢你对我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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