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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428-69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林勇汉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养老、康复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医保同行”的一站式养老、康复服务模式的建议》的第0205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红河州卫生健康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云南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卫老龄发〔2020〕2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正在草拟《红河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养老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的重要工作来抓。2016年,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67号),2018年,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8〕45号),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康养结合”模式,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量化、优化。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推动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鼓励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和“一部手机办事通”进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文件还规定了“十三五”期间,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县市承担。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比例不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支持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依托有条件的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我州医保政策向老年人倾斜,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红人社发〔2013〕61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70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起付线按现行政策减半收取,年内发生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最低降至100元;取消住院费中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费用中特殊材料、人工器官、植入材料、特殊用药个人先支付比例减半。同时根据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管理办法,55岁以上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到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就业。全州每年有100多人到昆明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接受委培,红河州技师学院、红河州护理学校开设护理(养老)专业,几年来累计培养5000多人,为加快我州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州卫生健康委将协同民政、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打破条块分割,明晰“医养结合、康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更好地为老年人做好服务。 

  感谢你对我州老龄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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